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
根据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闽纪发〔2007〕5号),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交通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切实抓好本项工作。
福建省交通厅(章)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交通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闽纪发〔2007〕5号),我厅决定在全省交通建设领域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交通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交通建设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秩序。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为加强交通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部门,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协调开展交通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陈培健
副组长:涂慕溪、谢 宝、黄祥谈、陈宜国、庄和明、张治强
成 员:王增贤、淳于北江、潘向阳、唐朝阳、陈 阜、许 冶
工作部门为厅建设处、监察室、治贿办。
联系人:厅建设处陈振钢,电话:0591-87077125。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也应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应工作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重要网络普通公路及大中型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项目串通投标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
(三)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四)接受挂靠,为串通投标行为提供方便;
(五)在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
(六)其他与串通投标有关的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各相关单位对各阶段工作应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6月-7月)
1、各单位应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和工作部门,落实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各单位分管领导、具体工作部门及工作安排应于7月20日前报送厅建设处。
2、各单位应对照专项整治范围,对本部门掌握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全面梳理、排查:一是群众举报、投诉的线索材料;二是上级部门转来或交办的线索材料;三是已转下级部门调查处理的线索材料;四是已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相关案件;五是在查处其他案件中发现的串通投标线索材料。根据排查情况,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登记表(见附件一),并附有关材料,于7月15日前报送厅建设处。
3、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宣传工具,加大交通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提供串通投标行为线索材料,以达到预期的整治效果。我厅举报电话:厅建设处0591-87077125,87500866(传真);厅监察室87077140(兼传真)。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7月-11月)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加强对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重点调查核实有关招投标的举报投诉件。积极提供串通投标行为线索材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查工作,集中力量查处交通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的违法犯罪案件。自7月份开始,各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查处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查处情况表(见附件二),并附有关材料,报送厅建设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2月)
各单位应对本年度串通投标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规律及存在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指负责总结;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分别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港务(口)局总结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厅。
五、措施和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招评标制度
1、实行招标代理资格备案制度。对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在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前,应将招标代理单位资质、招标业绩等有关材料,按照招投标核备管理权限,核备相关部门。核备部门应对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组织招标能力及以往业绩进行审查,杜绝超能力承揽代理业务,禁止信誉不良代理单位承担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积极推行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2、严格招标文件及补遗书备案制度。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备招标文件及补遗书。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或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对招标文件违法违规的规定、条款及带有倾向性的内容予以纠正并加强对补遗材料的审查工作,保证招标文件及补遗书的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3、完善评标、定标办法,防止串通投标。一是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投标门槛,不得人为抬高投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对于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施工招标及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机电等工程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三是为防止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抬高中标价,招标人可设立合理的投标最高限价;四是所有废标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事先载明,评标专家评标时,不得轻易作出废标处理,且评标报告中应说明废标理由和所依据的废标条款,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专家行为;五是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汇出和退还必须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二)进一步规范评标(含资格预审)专家的抽取
为加强评标(含资格预审,以下同)专家抽取的监督管理工作,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守以下规定:
1、项目业主出具抽取专家的申请函,由相关主管部门对本项目是否具备评标专家抽取条件进行审核后,在申请函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指负责审核,重要网络普通公路项目由设区市交通局(委)负责审核,其他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水运工程由设区市港务(口)局负责审核。抽取时,招标人应提供签署后的申请函。
2、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指监审处派员,普通公路、水运工程由项目所在地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派员代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评标专家抽取的全过程。
3、需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项目,在截标前2天到厅建设处随机抽取;其他项目,截标前1天随机抽取。
对未按要求做好招标代理资格备案及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备案制度,或未遵守以上规定的项目,我厅将不予办理评标专家抽取手续。
(三)进一步调整、充实厅评标专家库
厅将调整、充实评标专家库,因身体条件、素质等因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或因工作忙、基本无法抽空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将从评标专家库名单中删除。各单位推荐的具备入选我厅评标专家库的新增人员,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入选厅评标专家库。通过充实评标专家,提高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厅将出台专家库管理相关规定,评标专家应加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评标水平。由于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偏差的,将取消评标资格。
(四)加大信用奖罚力度
对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各单位应积极提供线索材料。经查处确认后,我厅将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诚信档案制度实施方案》(待发)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个人限制一定年限市场准入资格,遏制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登记表
2、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查处情况表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线索来源 | |
主要涉嫌 人员姓名 |
| 主要涉嫌 人员单位 | | 主要涉嫌 人员职级 | |
涉嫌金额 | | 承办单位 | |
简 要 情 况
|
处 理 情 况
|
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查处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案件来源 | |
主要涉案 人员姓名 |
| 主要涉案 人员单位 | | 主要涉案 人员职级 | |
涉案金额 | | 立案单位 | |
简 要 情 况
|
查 处 情 况 及 结 果
|
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主题词:建设 串标 整治 通知
抄送:省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厅直有关单位,
厅监察室、办公室、治贿办。
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7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