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减少变更作价的人为因素,降低因此而产生腐败问题的可能性。从国内多个地区暴露的情况看,变更作价是易于产生腐败问题的环节之一,根据前阶段调研,参与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普遍反映,采用“除外包干”合同管理模式显著减少了该环节的人为因素,由于合同活口少,执行起来透明度大为提高,许多问题连协商的余地都没有,“找关系”、“托人情”、“走后门”的法子就更行不通了,对利益的追求只有通过在管理上找效益来实现。当然,反腐倡廉的警钟长鸣,我们不应因此而降低警惕性,实行“除外包干”合同管理模式,只是力图从某项制度的源头上防范腐败的一种尝试,其最终效果如何,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2.2 采用“除外包干”合同管理模式遇到的问题
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采取“除外包干”合同管理模式,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是有些承包商对新的合同管理模式还不能完全适应。相对于传统的单价合同管理模式,“除外包干”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对合同风险进行了重新分配:把工程量变更的风险更多地归给了承包商,把原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更多地归给了业主。显然,理性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应全面分析和判断合同风险,在实施阶段应强化对工程变更、优化设计和现场组织方面的管理,通过改善管理来发挥技术和资源的整体效益。实际情况是,一些承包商管理不善,重视不够,尤其在工程实施阶段,风险应对的能力较差,特别当出现“包干项目”变更增加造价较多的情况时,一些项目部在生产要素投入上缺乏自主权,其上级单位的支持和扶助如不能及时到位,现场组织会比较困难。此时,项目业主要加强与承包商法人单位的沟通,才能突破管理瓶颈。
二是有些承包商将包干后的成本风险强行转嫁,导致内部管理不畅。风险主要是转嫁到下属作业队身上,由于目前建设市场上的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队伍的实力参差不齐,分包和劳务管理行为还有待规范,大部分作业队无法承担也不愿意承担包干的风险,因此在施工到了一定阶段后,承包商内部合同争议和经济纠纷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作业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作业队以农民工工资为由,停工要挟项目部追加合同工程款的情况,对工程进度影响较大。业主为了解决问题,往往要进行深层次的干预。
三是由于首次尝试“除外包干”合同管理模式,合同条款存在不完善之处。泉三三明段合同规定按照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包干,执行中发现,尽管在施工图设计和招标阶段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多次核查,但仍然无法避免一些明显的差错或缺漏,有些涉及费用较大,而根据合同规定,对这些清单差错或缺漏业主又无法给以调整,增加了承包商的成本压力。此外,对部分“非包干项目”的定义描述也还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实施中出现了争议,还需通过各方协商达成共识。
四是在优化设计方面成效不明显。优化设计也属于工程变更,优化设计少,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设计深度和精度的提高,但从实行“除外包干”合同管理模式的角度看,则反映出承包商在优化设计方面的能力依然不足,这是因为这种合同管理模式下的承包商依然是单纯的施工承包商,还不具备勘察设计方面的真正实力,如果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模式,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由于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尝试,在此无法深入探讨。
五是部分工程变更内业资料的完善不够及时。由于“包干项目”变更后合同价款没有变化,承包商对这些变更的资料手续大都不够重视,不仅影响到内业资料的及时整理和归档,个别严重的合同段还影响到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加了业主和监理在这方面的管理工作难度。
三、一些想法与建议
(一)总的来说,采取何种项目管理模式或合同管理模式各有其优缺点,两者之间也不能分开,选用那种模式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