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用BOT模式运作时,建议政府不宜参股,若参股应做到控股,有利于理顺政府与社会投资人的关系和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另外社会投资人的招标阶段,建议不必等到完成初步设计时再进行社会投资人的招标,可在完成项目立项时,即可招标,以保证项目工作的连续性,同时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的资质要求不必强求要有施工资质。
(三)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时,政府应把好项目准入点,要发挥国有大型企业投资主体融资平台的优势,保障高速公路项目如期实施。社会投资主体的诚信调查是一项复杂工程,在其它省高速公路修建引资过程中也曾有过惨重的教训。为避免风险,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应以实力相对雄厚的省、部级大型国有企业投资主体为主,其它社会投资主体可少量参与。
(四)政府应尽快出台引进社会资金建设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目前拟尝试的南安金淘项目、南平龙浦项目、三明沙县至厦门(三明段)项目在审批程序上均有不同的做法;在交通部社会投资人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我省社会投资人招标投标文件、评标办法,最高限价的设定、总承包建安造价与估算的比例测算等等。
(五)受宏观调控影响,已六次提高利率、十二次提高准备金率,今年起央行将继续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资金与建设的矛盾将更加突出,项目贷款的难度更大。建议除国高网外,其它海西网尽量多采取引进社会资金建设,以破解资金紧张难题。
(六)实行“除外包干”合同方式是一次很有意义的尝试,成效是显著的,虽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利大于弊,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要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管,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周密、完善,为实施各种包干合同模式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工程处
责任编辑:黄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