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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介绍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8-7-2 8:41:33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美国

  美国于1913年通过第一部限制车重的法律,随后又出台了多部联邦法律,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做出了明确规定。20世纪50年代,美国在建立严格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广泛采用车辆静态和动态称重设备对车辆超限情况进行检测,设有1000多个动态称重点,对货车进行检查。20世纪70年代,随着重型货车快速发展,超限超载日益加剧,导致道路状况迅速恶化、养护资金需求激增,1974年美国再度开始大规模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但由于经济利益驱动,1984~1986年动态称重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依然比较严重。

  在治理手段上,主要通过计划、行政、经济、司法、技术等手段来协调公众、运输行业、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手段主要是罚款和卸载;行政手段包括许可证发放、违章记录、强行卸载;司法手段包括起诉、拘留、刑事处罚;技术手段主要是实行车辆检测的自动化、智能化。

  多年坚持不懈的治理收到了明显效果,超限超载运输比例由1985年的63%下降到2001年的35%。
  
英国

  英国的《道路交通法》规定,在道路运输中驾驶超限超载车辆是一种违法行为,授权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违法情况,对违法车辆的司机或所属运输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每一起超载行为都要承担5000英镑的罚款。如果某运输车辆经常或长期超限超载,并有可能对人员构成危险或伤害,视为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机或所属运输企业要承担“使用危险车辆”的罪责,除了给予其不少于5000英镑的罚款外,还要对驾驶执照做强制性备注,并给予运输企业以资质不合格的处罚。

  多年来,英国政府主管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出每年至少要对10万辆道路运输重型车辆进行检查。全英国每个地区均设置了不同数量的道路运营车辆称重站,采用固定磅秤、自动称重和动态称重等检查设备和技术,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十分具体,对于超载严重者,车辆检查人员或警察会发出禁止继续行驶的通知,直至卸下超载部分货物后方可继续行驶,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或媒体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日本

  日本在近40多年的时间里,采取了完善立法、技术检测、严厉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了长期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日本的《道路交通法》、《道路法》和《货车运输事业法》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处罚细则,包括罚款、拘留等。

  日本实行“一超三罚”制度,即罚货主、罚运输企业、罚司机,避免因只处罚司机而难以真正解决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现象。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超过行驶证最大载重量的,处6个月以下徒刑,10万元罚款(约合人民币7400元);超过车辆总重一般限值20吨的,处以30万元罚款(约合人民币2.2万元);罚款通过银行执行,防止重复罚款及罚款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韩国

  韩国从1973年7月开始对重车实行重点检查。1994年10月,韩国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治理力度,在全国设立了400余个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超限运输车辆一经发现,将被公路部门直接引导至法院接受法律惩处。根据法律规定,对超限超载行驶者或强迫驾驶员超限运营者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200万元(约合人民币1.5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改装车辆或妨碍检测者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万元(约合人民币5.2万元)罚款。目前,韩国超限超载车辆仅占被检测货运车辆的1.5%。
                
                            
      (本刊编辑部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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