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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起福建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5-14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经省政府批准,从20日16时起,福建省将对在本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实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是为了建立遏制超限超载运输的长效机制。

  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计重收费采用正常装载车辆收费和超限装载车辆收费2种费率标准。正常装载车辆收费的基本费率为0.090元/吨公里,车货总重10吨以上部分,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限装载车辆收费标准为,超过车辆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计重收费将按照取整办法计征,即实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车货总质量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全省已完成高速公路78个收费站358套称重设备及计重收费软件的安装、调试、检测,分别设立收费、计量、廉洁效能和服务质量监督投诉台。投诉电话:12358,0591—87842452,0591—87077353,0591—87077273;各路段公司电话公布在收费站。

(省高速公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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