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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新闻通稿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5-21 18:12:43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福建省交通厅新闻办

2007年5月9日)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政办函[2007]39号)和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财[2007]10号),从2007年5月20日16时起,我省将对在本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一、福建省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背景和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有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改革,努力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适当降低运输业户合法运输成本,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我省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背景

计重收费是指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自我国实行公路收费以来,长期采取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为依据,按照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这种收费方式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促进公路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一些货车以“大吨小标”偷逃国家规费;二是由于收费方式与车辆实际重量没有直接关系,客观上形成运输车辆“超得越多赚得越多”的超限超载经济利益驱动;三是阶梯式车型分类收费,使得货车数量在1.99吨等局部区间过于集中,造成货运车辆结构不合理;四是不能真正反映车辆对公路的占有和使用程度。特别是超限运输损害道路、桥梁,导致公路寿命大大缩短,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而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研究结果表明:尤其当货车超限30%以上时,对道路桥梁造成的损伤程度将加剧,甚至威胁桥梁结构的使用安全;根据路面等效轴载换算公式,当轴载超限100%的货车通过1次,对沥青路面的破坏相当于标准轴载车辆通行256次;对水泥路面的破坏,相当于标准轴载车辆通行65500次。

为了使车辆交纳通行费更加公平合理,更加有效地遏制货车超限超载,保护公路,降低交通事故,建立治超的长效机制,2005年10月26日交通部印发了《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要求并指导全国各省开展计重收费工作。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其中华东六省一市中已有江苏、上海、山东、安徽、江西5个省市)实施了计重收费,浙江等10余个省也正在积极推进这项改革。从外省的实践看,实施计重收费不仅使道路使用者交费更为合理,而且对治超作用十分明显,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受到有力遏制,保护了路产,减少了交通事故。

我省从2003年起开展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研究,在充分调研吸收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方案进行研究。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多次对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2007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意义

──有利于引导车户标准装载,平等竞争。计重收费以车货总重为参数,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公路的损耗程度,克服了原按车型分类收费同类车识别不准和同类车型中重车、空车一样收费导致的不合理现象,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体现了“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使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更加公平合理。

──有利于深化治超,保护路产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于计重收费将收费与车辆实际重量相联系,有利于遏制超限超载运输的经济利益驱动。它与治超的行政手段相结合,能更加有效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促进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保护公路、桥梁,减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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