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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新闻通稿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5-21 18:12:43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有利于优化运力结构。计重收费运用经济杠杆,能够更好地解决货车“大吨小标”的问题,优化货运车辆结构,引导货运车辆健康发展。

──有利于促进运输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实施计重收费,能更好地遏制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保护守法运输户的利益,促进货物运输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并促使运输经营向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发展,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福建省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具体办法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制定福建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的方案。

(一)计重收费的收费范围

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均实行计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二)计重收费的认定标准

按照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的要求,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按照公路承载能力的标准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标准”)。

1、车辆的轴载重量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标准认定。

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轴载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计重收费的认定标准。

(三)计重收费的收费标准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如下:

1、正常装载车辆收费标准

1)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

2)正常装载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

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

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

2、超限装载车辆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车货总重超过车辆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3、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4、计费取整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车货总质量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四)计重收费的特殊情况处置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闽政[2006]44号),对正常装载的中西部省份进出我省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仍按车型分类减征车辆通行费。

2、对予免(减)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载货汽车(军队运输装备车辆除外)行驶高速公路超过轴载认定标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时,按计重收费的计费标准全额收取通行费。

3、在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时,载货类汽车暂时按《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交财[2005]19号)计征通行费。计重收费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按计重收费征收车辆通行费。

4、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的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5、对行驶高速公路而拒缴通行费和逃费的车辆,按照全程计费金额收取通行费,并加收2倍通行费。

(五)计重收费的监督投诉办法

1、收费价格投诉

受理机构:福建省物价局  

投诉电话:12358

2、计量问题投诉

受理机构: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投诉电话:0591-87842452

3、廉政和效能投诉

受理机构:福建省交通厅

投诉电话:0591-87077353

4、服务问题投诉

受理机构:福建省高速公路公司和所在路段公司

投诉电话:省公司0591-87077273;各路段公司电话公布在收费站

以上投诉电话在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收费广场公示栏公布。

三、确保高速公路计重收费顺利实施采取的相关措施

(一)全面完成设备安装调试,确保运行稳定。已完成全省高速公路78个收费站358套称重设备及计重收费软件的安装、调试、检测,目前软、硬件运行稳定。称重设备厂商在我省都设有设备技术维修中心,高速公路各路段公司设备维护部门(监控分中心)有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并已采购充足备品备件。

(二)规范称重设备检测,保证计量准确。按照我国《计量法》有关规定,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称重设备(动态轴重衡)属强制检定范围,必须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目前安装在我省高速公路的计重设备均通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有权机构──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按国家五级计量衡器进行专业计量检定。全省各高速公路收费站经检定称重设备合格的车道,都在醒目位置粘贴有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颁发的“强检合格证”为确保称重设备的精度,该检测机构每年固定进行两次检测标定。2006年11月底已完成首次检定,今年 5月15日前将完成2007年上半年检测标定。同时,计量部门提示车户以5公里/小时的速度匀速通过称台,以保证计量精度。

(三)提高车道通行能力。省高速公路公司对厦门、马巷、宁德、赛岐、下白石、湾坞、福鼎、太姥山等8个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车道进行拓宽改造;在福州、泉州、同安、厦门、福鼎、太姥山等旅游景点和车流量较大的福安、丹阳、宏路、水头、马巷、龙岩等12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增加车道收费设备,配备便携式设备;在车流量大的收费站安装客、货车通道LED诱导屏,引导车辆分道行驶。

(四)完善应急预案,维护收费和交通秩序,确保安全畅通。一是制定收费应急预案。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立即启动原有收费系统或备用方案以确保收费工作的及时有序开展。二是针对在计重收费中可能出现货运车辆堵塞收费车道以及其他影响计重收费顺利实施的突发事件,制定《福建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路政部门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当地公安部门密切合作,确保收费站安全畅通

四、加大治超工作力度

实施计重收费的同时,全省交通路政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治超力度。

(一)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路政建立三项治超机制。一是建立联合防范机制。全省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各治超站点,坚持固定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强化治超监控。二是建立联合查处机制。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路政在治超工作中实行优势互补。高速公路受场地的限制对超限车辆无法进行卸载处理的,交由邻近的普通公路治超检测站协助处理;普通公路治超检测站缺乏大型装卸设备的,高速公路路政给予及时增援,增强查处力度。三是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相邻的治超检测站之间、检测站与收费站之间,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对恶意堵车、逃逸、闯关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有效打击。

(二)开展“治超宣传月”和“治超行动周”活动。为配合5月20日全省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5月14日起省交通厅统一组织开展“治超宣传月”活动,并于5月18日起开展为期一周的“治超统一行动周”活动。在全省高速公路入口增设严禁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提示牌,向车户广泛发放计重收费和治超宣传材料。高速公路闽粤、闽浙、闽赣三个固定治超检测站和26个入口安装检测设备的收费站实行24小时检测,其余收费站出入口由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加强流动巡查,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超限车辆,予以严格处置。与高速公路相平行的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要进一步配齐配强人员和装备,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作制度,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全天候监控和处置。

(三)部门联手,严管重罚。交通路政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合作,加大执法力度。公安交警将派出人员在重点部位与交通路政人员联合执勤。对恶意超限和造成道路桥梁严重损害的超限30%以上的违法运输行为,将集中力量实施严管重罚。对于拒绝检查、强行冲关或暴力抗法等行为,将联手予以严厉打击。

(四)加强治超监控网络建设。针对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超限车辆流向的变化以及超限车辆绕道行驶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完善治超检测站点布局,加快全省治超监控网络的建设步伐,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同时,普通公路也将逐步推行计重收费。

五、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在认真做好计重收费各项准备工作的同时,省高速公路公司进一步增加投入,强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高速公路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设立减征通道。在运载中西部省份货物集装箱车辆进出我省沿海港口的14个高速公路收费站(闽赣、闽浙、闽粤、宁德、马尾、渔溪、莆田、泉港、泉州、厦门、杏林、林后、漳州港、东山)出口,设立集装箱车辆减征通道。

(二)加强信息服务。在全省50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逐步安装可变情报板,发布交通引导信息,为用户提供高速公路施工信息、交通管制信息、气象信息等信息服务。目前已在福州、兰圃、宏路、渔溪、涵江、莆田、仙游、泉港、驿坂、惠安、泉州、晋江、水头、马巷、同安、厦门、闽粤、闽赣、南平、三明、将乐、龙岩22个收费站入口安装,下一步将尽快在闽浙主线、福鼎、福安、太姥山、宁德、水古、连江、马尾、营前、福州西、闽侯、闽清、杏林、林后、漳州、漳州西、漳州北、龙海、漳州港、漳浦、常山、东山、诏安南、和溪、适中、和平、泰宁、沙县、尤溪28个收费站入口陆续安装可变情报板。

(三)提高救助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高速公路路政12122紧急救助服务管理系统,今年10月1日起逐步在全省高速公路采用手机定位技术确定求助位置。

推进收费窗口文明服务。在中心城市及旅游城市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率先开展迎宾礼仪、缴费礼仪、送行礼仪服务,促进全省各收费站文明窗口建设。

提升服务(停车)区管理和服务水平。高速公路公司投资3600万元进行服务(停车)区改扩建;对设置不合理的加油站,逐步进行迁址改造;在服务(停车)区增设视频监控设备,增强治安保卫能力,为司乘人员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休息环境;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餐饮、超市、汽修等消费价格,兑现“加饭加汤不加价”、免费提供开水、卫生纸等服务承诺。

 

 

附件

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公式

 

一、正常装载的运输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

N=Gi·K1M·L                     (当Gi≤10时)

N=10ML+ K1M·Gi -10)·L          (当Gi>10时)

二、超过认定标准的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

N= Gi·M·L                   (当Gi/W≤1.3时)

N=1.3W·M·L+(Gi-1.3W)·1.5+0.5K3)M·L

                         (当1.3<Gi/W≤2.3时)

N=1.3W·M·L+(1.5+0.5K4)W ·M·L+(Gi-2.3W)·K4·M·L

                            (当Gi/W>2.3时)

其中:

N-车辆应缴费额(元);

W-行驶车辆所对应的认定标准(吨);

Gi-车货实际总重(吨);

M-基本费率(元/吨公里);

L-实际计费里程(公里);

K1-基本费率递减调节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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