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省政府批准,从20日16时起,对在我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正常装载车辆收费费率标准为: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超载车辆的收费标准为:车货总重超过车辆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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