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和《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财[2007]27号)文件精神,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从7月1日起将有重要调整。
一是缴费时间放宽。⑴新增车辆由原规定“按旬办理新车入户缴费手续”调整为“从公安车管部门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⑵报停复驶车辆由原规定“报停满一个月以上的车辆,按旬办理复驶缴费手续”,调整为“报停满一个月以上的车辆,从办理复驶之日起按天计征当月养路费。”⑶缴费时间由原“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领取养路费凭证”,调整为“车户可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
二是滞纳金征收政策调整。⑴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免收滞纳金。⑵收取比例由原规定1%日调整为5‰日。⑶计算基数由原来的月应征额调整为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
三是牵引车征收政策调整。所有牵引车由原来的只征收牵引挂车调整为牵引车头和牵引挂车分别征收。半挂牵引车(指牵引车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整车整备质量的1/2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牵引挂车和集装箱运输车(指挂车)按原有规定征收。
四是车辆计征吨位核定政策。①所有载货汽车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公布的装载质量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②其它车辆暂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有关标准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③“大吨小标”车辆、改型、改装车辆和《公告》撤销车型的车辆由省级稽征机构核查车辆真实的标称型号和真实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征收计量后征收。
五是车辆包缴比率不得低于75%。从2007年4月1日起,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对超出本省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含25%)。
六是统一并规范缴(免)费凭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财政部制定的票据样式印制。凡与国家统一的票据样式不一致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视为无效票证。
七是统一调驻车辆缴费管理。主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调驻手续,并从开始调驻的第三个自然月起,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调驻车辆因故未办理调驻手续的,调驻地征稽机构在核实并报经省级征稽机构同意后,可按规定时间办理建档和征收养路费。
八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及滞纳金计算方法。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及其滞纳金的缴交方法和算式与养路费的征收和滞纳金计算方法相同。 (省交通厅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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