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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6-11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福建省日前正式出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即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由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和决(结)算等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和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项目跟踪审计分三个阶段

        《暂行办法》规定,由福建省审计厅、省交通厅和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联合成立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但仅适用于福建省内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征地拆迁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招投标和合同履行情况、隐蔽工程、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情况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等。 

        据了解,项目跟踪审计分为建设前期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3个阶段。其中,建设前期审计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立项、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建设期间审计是从项目开工建设至竣工决算编报前,对项目相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暂行办法》明确,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审计厅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将作为建设单位加强内部控制、核定投资总额和竣工验收及移交资产的依据。


社会审计机构可参与项目跟踪审计

        《暂行办法》规定,项目跟踪审计由福建省审计厅按照《审计法》的规定,组织审计组进驻现场审计。对特殊的工程,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等独立完成有关专题或专项审计业务,出具审核报告,并负法律责任。在项目跟踪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将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机关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厅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在收到审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审计决定的,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暂行办法》提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项目跟踪审计。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采取总额包干方式,其中85%为包干基本费、15%作为审计质量考核奖,聘请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社会审计机构负责按照审计聘用或委托合同要求的审计内容,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制度,出具审核报告。《暂行办法》规定,被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项目跟踪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将在全省高速公路系统范围内给予通报、终止委托业务合同或取消其从事高速公路项目审计业务资格;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福建省已投入运营高速公路的大中修、改建、扩建等工程将参照实施跟踪审计。

(摘自《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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