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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草案)》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4-9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草案)》(简称《船员条例》)。《船员条例》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交通部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船员条例》首次对船员管理的各方面内容进行了系统规范,它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整体素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

        我国是世界上船员最多的国家,目前拥有150万名船员,其中内河船员100万名、海船船员50万名。《船员法》是全球各航运国家普遍具有的国内法,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有各自的《船员法》。在《船员条例》制定之前,我国内地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船员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船员方面的规定仅散见于相关法律规范中。

        据了解,国际海事组织非常重视船员管理的立法,《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经1995年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四个最重要的公约中,有两部是专门规范和加强船员管理的。因此,根据船员在水路运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国际公约的约定,我国制定一部规范和加强船员管理的行政法规十分必要。

        根据《船员条例》规定,船员必须注册,申领船员服务簿;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船员是公认的艰苦职业和风险职业,许多国家采取了很多保护船员的措施,规定船员在休息、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鼓励公民从事船员职业。《船员条例》借鉴了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对船员在休息、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享有的权益加以保护,比如用人单位应为船员办理有关保险,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应符合有关要求,用人单位应向船员及时足额支付合理的工资和报酬,船员有要求遣返和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等。

        此外,船员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最终执行者,负有很大责任。《海员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加强了对船员的管理,可以有效防止或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利于保护水域环境。

(摘自《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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