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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按月预付按季结清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5-16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4月1日起,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将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和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安徽省劳动保障厅与省交通厅3月26日联合发文,正式出台了《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从源头上解决高速公路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按照该办法,安徽高速公路承包项目施工企业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按月预付,按季结清,每月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经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中间环节代发。

        施工企业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发项目及实发数额、支付日期、依法扣除的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劳动者考勤记录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度。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单,签订时间必须在工地公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每季度必须在工地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天。

        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用工企业要预存工资保证金

        承接高速公路的施工企业要在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开工前到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保证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施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

        在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上,施工企业从事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隧)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为80万元人民币;从事房建及附属工程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和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在媒体公布

        施工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分包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因其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以及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先予垫付。 

        安徽省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省交通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并按年度对高速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摘自《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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