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对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换卡逃费或拒缴通行费、使用伪造通行卡的违章车辆,应当责令其驶离车道接受处理;对阻碍收费车道正常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拖移;对拒不缴清费额,又不接受处理的,可依法暂扣其车辆。 第十六条 对入口取卡、出口不缴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缴费额的 3 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按照全程计费金额补缴通行费,并处以全程计费金额2-3倍的罚款: (一)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的无卡车辆; (二)换卡逃费的车辆; (三)假冒免费牌证的车辆; (四)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车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伪造通行卡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其伪造的通行卡,处以全程计费金额3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征、停征、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通行费的; (二)擅自在收费车道设障阻碍车辆通行的; (三)平调、截留、挤占、贪污和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全程计费指距出口收费站最远的收费站路段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无效通行卡指读写入口信息后,在出口读写时超过流通时限无法计费的通行卡;反向行驶指通行卡所记载的入口站名与该车行驶高速公路的方向相反;U型行驶指从某一收费站入口后又从同一收费站出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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