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 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 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 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6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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