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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全文)

作者: 热秀QQ 来源: www.rexiu.com 时间: 2006-5-24 14:09:36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 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 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 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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