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通常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程序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程序进行了“手术”。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一些新的变化应当引起劳动者的高度关注。变化一: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投诉无门”的问题;变化二:规定举证倒置情形,帮助劳动者迈过举证“门槛”;变化三:调解渠道拓宽,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变化四:仲裁管辖合同履行地优先,方便当事人提起仲裁;变化五: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以免劳动者错过时机; 变化六:缩短仲裁的审理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总之,该法在缩短周期、减少环节、提高成效、降低成本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目的在于建立方便、快捷、有效、低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说,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从实体上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从程序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劳动者应充分运用这些新的规定,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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