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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开展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6-5-8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交通部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现将开展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九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依据《交通厅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有关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要求和工作重点

        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主要任务有三项,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通过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交通行业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经营行为基本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廉洁、高效,相关制度规定得到完善,建立起交通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交通建设市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要围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转包分包、工程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监督等环节,坚决纠正交通建设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咨询、设计、监理及有关中介组织、社团组织等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肃查处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

        在突出抓好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推动其他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的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治理工作。

        三、搞好宣传发动

        厅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于4月初召开全省交通系统会议,对开展交通系统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在4月中旬完成对治理工作的部署。

        要把加强宣传教育贯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始终。组织所属单位及参与所管项目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中介机构等人员学习中央和省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 把握政策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舆论工具,以正面宣传为主,营造工作氛围。

        四、深入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工作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对目前在建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从4月下旬开始,11月底结束。按照“行业指导监督、单位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和所管项目的自查自纠;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厅直属单位及其所管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厅直机关党委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厅机关及其所管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行业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指导。

        (一)全面调查摸底(5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摸清从事交通建设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二)查找突出问题(6-7月)。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所管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清单,逐项组织在建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和如实报告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面要达到100%。重点查找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经营理念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规范,内部机制是否健全;查找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8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坚持经常性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在建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尤其是拒不自查和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覆盖面不少于10%。

        (四)落实整改处理(9-10月)。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督促企事业单位总结经验教训,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要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五)认真总结报告(11月)。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负责对本行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指导和汇总。各部门、各单位于11月下旬将本行业、本单位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厅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五、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掌握案件线索,与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主动举报投诉。要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商业贿赂问题,及时予以查处。要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依法办案。

        六、建立健全防治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纠正错误经营观念,形成公平竞争、诚信求实的良好企业文化。加强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纪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切实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二)修订完善法规制度。对现行交通建设市场的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措施和各种规范要求进行清理,并针对存在的制度性缺陷进行修订完善。围绕交通建设市场的准入、退出,企业资质管理,企业诚信体系,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准则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档案。继续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政合同和纪检监察派驻等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三)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投资人招标制,规范投资人招标管理。开展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和代建制试点工作。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对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评标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业社团管理,完善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等,充分发挥社团对企业会员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自律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和项目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加强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交通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事业单位要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七、加强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交通厅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谢兰捷任组长,厅党组成员、省高指副总指挥唐建辉,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梁晋阳,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兆飞,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宋海滨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王兆飞副厅长兼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成立行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九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情况;按照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情况;启动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等。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协调发展,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深入调研,注重指导。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注重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做到心中有数,手有典型,推动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联系,沟通情况。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自查中发现带有行业明显特征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建立联络员制度,编发简报,及时通报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治理工作的情况,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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