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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深入推进交通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6-6-15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治贿发[2006]3号)和《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治贿发[2006]4号),以及交通部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近期工作要求,对深入推进交通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本通知精神,完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和交通建设从业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安排宣传教育的内容,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利用电视、报刊、电脑网络、板报、简报等形式开展宣传;利用理论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强化正面教育的功效。在抓好国家工作人员教育的同时,要做到宣传教育进工地,督促从事交通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抓好从业人员的教育,力争教育面达到百分之百。在宣传教育中,要突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要求,尤其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任务目标、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政策规定,使国家工作人员和交通建设从业人员进一步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增强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宣传教育要贯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全过程。

        二、进一步明确自查自纠的重点,确保自查自纠取得明显成效。

        (一)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各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参与交通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组织直属企事业单位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对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间不少于半年。主要环节为:一是宣传动员(4月);二是调查摸底(5月);三是查找突出问题(6-7月);四是加强监督检查(8月);五是落实整改处理(9-10月);六是认真总结验收(11月)。根据中央的精神,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以在建工程项目为切入点,参与交通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四查四对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三查三对照";其他交通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和人员的问题。1、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3、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4、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三)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分类处理。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法违纪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重视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查办案件作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出成效,为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围绕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环节,开展查办案件工作。重点查处工程招标投标、变更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转包分包、质量监督等环节发生的案件;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全面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从中梳理出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认真核查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查处重点。要按照交通厅治贿办[2006]11号文通知要求,认真、及时报送商业贿赂案件的相关报表。

        四、进一步总结交通基建领域廉政工作经验,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从2003年开始,各级交通部门狠抓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今后要充分运用这些成果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7是运用调研成果,加深对基建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认识和准确把握;二是运用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发挥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三是运用监管成果,加强对重点领域、环节、岗位、人员的监管;四是运用查案经验,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五是运用典型示范成果,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的形成。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自查自纠。要坚持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的全过程,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在的成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或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派出督查组,深入到有关单位督促检查,责令其限期改正。各部门、各单位既要抓好工作落实,又要研究治理工作中所涉及的重要政策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并及时报告上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完善措施办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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