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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出台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规范变更设计管理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5-30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日前,我厅出台《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加强全省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一个项目划分的标段在2个以上时,一家勘察、设计单位所中标数量不得超过去2个。积极推行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防止随意变更设计。

        二是推行勘察监理制度和设计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选择勘察监理和设计审查单位,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单位和人员要对其成果负责。

        三是明确规定了勘察、设计的合理工期、合理取费,未经批准擅自压缩勘察、设计工期,将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导致事故或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和奖罚机制。对未按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弄虚作假提供假成果资料的,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的,年度信用考核直接定为信用不良级;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5%的,年度信用考核直接定为信用黑名单级。 

         (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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