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调整缴费时间。入户新车起征养路费由原按旬征收改为从公安车管部门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报停满一个月以上的车辆,由按旬征收改为从办理复驶之日起按天计征当月养路费;原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改为可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 二是调整滞纳金征收政策。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的,免收滞纳金;滞纳金标准由原每日1%下降为每日5‰;计征滞纳金的基数由原来的月应征额改变为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 三是规定车辆包缴比率不得低于75%。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及滞纳金计算方法与养路费的征收和滞纳金计算方法相同。
(省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