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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议尽快批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4-4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去年2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在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高票通过,使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有了统一的国际标准。“我国政府如能批准实施该《公约》,将对我国海员权益保护、海运业持续发展产生积极、重要的影响。我今年带来的一个建议就是建议国家批准实施该《公约》。”这是张富生代表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的建议之一。记者了解到,刘德洪委员也提交了相关内容的提案。

        张富生代表告诉记者,《公约》涵盖了海员就业条件、上船工作最低要求、船上设施、海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按照《公约》生效程序,《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已开始在国内启动批准程序。我国政府如批准实施《公约》,将有利于维护海员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劳务外派发展。他建议,抓紧组织国内各有关部委、船东协会、海员工会、海员公司和航海院校的专家学者对《公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我国批准和履行《公约》的系统可行性方案,为我国尽早批准实施《公约》作好充分准备;同时加快《海员法》立法步伐,建立有效的履约机制和劳动监察机制,以满足实施《公约》的需要;建立由政府、船东、海员代表组成的三方协商长效机制,形成协商、对话与合作的平台;此外,统一对经营海员劳务外派的中介组织进行资质审批和市场监管,实行海员规章制定、培训、发证、外派、监察“一条龙”管理。

        刘德洪委员表示,《公约》与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的显著区别在于确立了强制的港口国监督机制,即缔约国可对包括非缔约国在内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检查,而对非缔约国的船舶检查会更加严格、细致,对严重违反《公约》的船舶可予以滞留。他认为,如果我国不提前作好准备,《公约》生效后,我国远洋运输船队将在国际市场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处于被动局面;海员外派劳务产业也会因未满足《公约》的要求而在世界劳务市场上失去应有的地位,给我国航运业、国际贸易、劳动就业以至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摘自《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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