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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9月起施行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5-23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4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73条,分总则、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将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后,船员将享受到“三险”待遇。《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船员将受到劳动合同的保护。《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将享受到年休假。《条例》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两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摘自《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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