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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访水运司司长宋德星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6-25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近日,交通部召开了全国港口建设费征管专项工作会议,为此,记者采访了交通部水运司司长宋德星。

  记者:国家为什么要开征港口建设费?

  宋德星: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直接为水运基础设施、安全监管设施和救助设施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投入,同时也引导大量社会资金投向水运建设,发挥了行业管理的调控作用,促进了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和大江大河航道、水运安全和救助等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

  记者:您能具体介绍一下,港口建设费征收后,都发挥了哪些方面的作用?

  宋德星:自1986年港口建设费征收以来,主要发挥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履行政府职责,加强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港口法》的实施,政府主管部门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责,将港口建设费的投入由码头设施转向主要港口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近年来,利用财政性资金和部分港口建设费实施了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一、二、三期工程,体现了集中财力办大事,解决事关区域水运发展重大问题的优势。另重点支持了广州、深圳、天津、连云港、湛江等港口的深水航道建设和天津、营口等港口防波堤建设;重点支持了千人以上岛屿的陆岛交通码头建设。港口建设费的投入,加强了公共航道以及主要港口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初步适应了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以及外向型经济对港口运输的需求。

  二是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促进水运基础设施能力提高。

  自1986年开征和使用港口建设费至2005年,我国沿海港口深水(万吨级)泊位增加了650多个,通过能力增长了近6倍,沿海港口吞吐量增长了近7倍。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沿海港口整体上已经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层次清晰、功能明确的港口体系。这中间,港口建设费功不可没。“九五”、“十五”期间,港口建设费共投入沿海港口建设76.86亿元。

  三是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改善水运支持保障系统。

  利用港口建设费,“九五”期间安排约28亿元、“十五”约44亿元,建设了一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基地码头,加快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水上遇险安全通信设施建设,加强了海事监管巡逻船和新型大功率救助船舶的建造,配备了海上救助直升机,立体搜救体系建设开始起步。通过“九五”、“十五”期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覆盖我国沿海主要港口、水道和长江干线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救助网络,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台湾海峡、琼州海峡和长江干线等交通密集及事故多发水域的现代化水上安全管理、助航服务水平、救助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水上遇险安全通信能力增强,多次有效控制清除船舶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提高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国际履约能力,水上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四是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的投入,拓宽港口建设资金渠道。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主管部门将港口建设费更多地投向了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从主导投资向引导投资转变,引导企业及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港口建设,为港口投资、经营多元化及拓宽港口投融资渠道创造了条件,形成了“国家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的多渠道投资格局。“十五”期间,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共完成1754亿元,其中港建费61亿元,占3.5%,企事业自筹811亿元,利用外资85亿元,后两项占投资额的51.3%。

  记者:可以肯定,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那么,目前,这项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呢?

  宋德星:目前,尽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港口建设费征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征收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货主以种种理由拒交、拖欠港口建设费;部分代征单位受地方保护影响或为提高港口竞争力,存在少征、漏征、擅自减免港口建设费的现象;还有部分代征单位由于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港口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挪用、占用港口建设费来补充港口基建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情况也较为突出。

  记者:如何进一步做好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呢?

  宋德星:我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认识到位。港口建设费是国家支持水运行业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资金来源,是解决各级政府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有效途径之一,有利于促进地方港口建设和经济发展。在我国水运业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新的发展任务的形势下,港口建设费的规范征收和使用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二是理顺体制。港口体制改革后,实行政企分开和企业改制,给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政企分开后,港口建设费征收主体需要重新确定。港口体制改革赋予了各级政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而目前各级政府没有资金来源,为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有可靠的建设资金来源,适应港口体制改革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主体变化的新情况,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工作的力度。

  另外,目前我们执行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该办法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港口体制的发展要求,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交通部将深入调查研究,修订办法。

  三是严肃纪律。交通部作为港口建设费征收的主管部门,有责任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港口建设费的足额征收、及时解缴。各代管、代征、代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港口建设费收入实行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港口建设费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并按照规定及时上缴,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交通部已经明确开征港口建设费的港口,应及时开征。这是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性的问题,不能有半点含糊。

  四是奖惩分明。交通部将制定有利于调动代征、代收、代管单位积极性的政策,对港口建设费征缴情况好的单位要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真正建立起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

  最后,宋德星司长对记者说,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明确的没有期限的规定,因此各有关部门和港口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认识,高度重视,上下一心,形成合力,用好政策,把国家赋予我们征管港口建设费的职责认真地履行到位,征好、管好、用好港口建设费,为水运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摘自《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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