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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开展引航机构资质审查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6-26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交通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我国港口引航管理的通知》,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引航机构的准入管理,定期对引航机构的资质进行检查,确保其在符合资质条件下从事引航活动。因引航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对已经交通部批准的引航机构,近期要进行一次资质审查。

        据介绍,依照《港口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引航机构须经交通部批准,方可从事引航活动。引航机构必须符合国办有关文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且具备《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设定的资质条件。

        通知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引航机构的准入管理,定期对引航机构的资质进行检查,确保其在符合资质条件下从事引航活动。对已经交通部批准的引航机构,因引航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要进行一次资质审查;对未经批准的,要报交通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地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并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于今年6月30日前向交通部提出引航机构资质审查或行政许可申请。对审查不合格、不符合引航资质条件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引航资质条件的,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撤销其引航资格或不予行政许可。

        据悉,交通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公布合格的引航机构名单。对未取得部批准文件的引航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制止其继续从事引航活动,交通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重新组建或设置新的引航机构,以确保港口运营的正常进行。此外,要严把引航员的准入关,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引航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引航员业务技能与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和检查力度。

        通知还要求,各地引航机构要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提升引航服务水平。各地要建立引航机构的社会监督机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口岸有关单位、港航企业、中国引航协会等单位派代表,组成引航机构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引航的社会监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引航机构要把加强引航队伍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建立一支管理规范、业务精湛、保障有力、公平服务、高效廉洁的港口引航员队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引航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引航活动的行为。

(摘自《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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