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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7月1日起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6-29 浏览: 【收藏本文】【字号 【打印】 【关闭】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获悉,自治区政府经听证后决定,自7月1日起调整公路养路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每吨160元提高到200元,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

  新疆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局长张铭山说,近年来,新疆公路等级逐渐提高,里程不断增加,加上养护标准和养护材料价格的提高,公路养护和建设成本逐年增加,因此,现行的1994年制定的养路费标准远不能满足公路养护和建设的需要。

  据了解,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旅游客车仍按现有固定费额计征,此次不作调整。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按自治区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办理,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标准调整后,新疆货运车辆平均运价也将作相应调整。

  对于实行年初一次性缴清全年规费享受优惠的车辆,优惠政策执行到年底。对签订缴费合同,实行按月、按季、按半年缴费的车辆,从7月1日起先调整新标准后再执行。新标准执行后,车主如不能及时在车籍所在地缴费,可在全疆就近征稽单位补缴,补缴差额不按漏费车辆对待,不收滞纳金,不予处罚。欠费车辆以2007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前形成的欠费部分,依照原标准补征,7月1日以后形成的欠费部分,按照新标准补征。

(摘自《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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