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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涉诉案件的对策与思考


发表时间:2006-9-26 12:01:40 作者:李永安 点击:

    近几年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延伸,涉及高速公路的诉讼案件也不时见诸于报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大量的纠纷案件必将大量存在,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那么如何理性应对、提高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规避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这是我们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正确认识高速公路涉讼案件对于提高全体高速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规范运营管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速公路涉诉案件的主要类型

  涉及高速公路的诉讼主要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和特殊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两类居多,当然也存在重大责任引起的刑事责任案件,比如2003年2月澳门司机家属诉漳诏高速公路公司重大责任事故案,具体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涉讼案件。主要是指高速公路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典型的有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如2005年6月龙岩律师不服电子眼状告漳龙高速交警行政诉讼案。

  2、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特殊侵权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这类诉讼案件具有标的额大、动则几十上百万,而且责任认定复杂,被告必须举证无过错,否则承担败诉责任的特点。在日常运营中主要有几种情况导致特殊侵权:一种是路面养护施工过程中导致的侵权责任,如路面施工时由于标志不清、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另一种是路政管理瑕疵导致的侵权,如隔离栏栅没有及时修复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高速引起的人身伤害;还有一种是路面质量瑕疵引起的侵权责任,如路面坑洼或是路面异物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案件。

  3、高速公路收费管理过程中因征费争议引起的诉讼。此类案件一般标的额小,法律关系明确,主要是由于车型判别以及超时、无卡等特殊情况下引起的收费争议。

    4、高速公路设计瑕疵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设计缺陷一般发生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但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则大多发生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此类案件一般先由所有者或管理者垫付民事赔偿费用,再向设计者追索,责任最终承担是在设计方。比如2006年5月河南司机诉漳龙高速公路公司避险车道人身损害赔偿案。

  二、不同诉讼案件类型的责任归责原则

  责任归责也就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归责责任是不同的,一般民事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案件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如果当事人都无过错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方,也就是受害方,对此,《民法通则》106条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1、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责任归责。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要件,《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职权侵权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也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所以被告方只须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包括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内容有法律依据、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情况就可免责,同时被告方应在接到应诉通知的法定时间内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法院将以具体行政行为无依据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2、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民事侵权的归责。特殊侵权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措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措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以上的法律条文明确地规定了涉及高速公路的特殊民事侵权案件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

  3、高速公路收费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的责任归责。主要是由于收费车型、无卡、超时等引起的征费数额的争议。一般适用违约责任,责任承担在于判定双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对于U转、无卡、超时等引起的全程计费可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同时适用省政府85号令(政府规章)的规定来认定责任。

  4、因工程设计瑕疵导致的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此类诉讼案件一般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由设计方、施工方和所有者、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此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方对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应对高速公路涉诉案件的几点建议

  1、应转变观念,积极应诉。高速公路管理者应改变消极应对的思想,认为当被告影响不好,面子过不去的想法是错误的,我们应该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的涉及高速公路的诉讼案件必然产生,这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同时通过积极应诉有利于提高我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发现漏洞、完善制度,有利于教育职工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稽查、路政部门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表明身份、告知权利、听取陈述辩解、调查取证、作出决定等等;不要为了追求效率而忽略程序,否则,相对方可能以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决定;另外,法律文书一定要规范,不要遗漏。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依照法定程序,证据确实充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要注意证据保全及时归档,一旦接到应诉通知时就能及时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3、路面施工养护作业中一定要规范作业。做到标志明显和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制定一套安全操作规程,对路面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高速公路路面施工是一项高度危险作业的工作,对施工中的人身伤害如无责任承担者,则面临工伤赔付,所以安全教育应予重视。另外,对于路面施工引起的侵权事故要及时证据保全,收集施工作业中无过错的证据,比如标志设置明显、规范等,可及时现场拍照,同时在路政、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中要体现出施工方已尽到无过错责任的言词证明,以便在以后的诉讼中能及时提供充分的证据。

  4、路政部门巡查要及时合理,谨慎注意各种安全隐患。巡查记录应详细、完整;对路面坑洼无法马上修复的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拍照留证,对隔离栏栅丢失、被盗,应及时报警和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对第三者侵权(如被盗)导致的赔偿责任,公路部门主要承担补充责任,但只要证明已采取安全措施系行为人自己造成的即可免责。

  5、征收部门要落实文明征费,做好解释工作。对于车型争议可综合各种指标判定,但由于高速公路征收部门是否有载重吨位的核定权则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未明确规定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确实无法判定的可参照省公司文件“就低原则”,或根据新核发的行驶证、营运证等确定,尽量把争议化解在前期,对超时、出入口牌照不一等引起的争议要注意调查核实,确有理由的应予采纳,确需全程计费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出示省政府85号令,做到以理服人。

  6、路段公司应考虑设置法制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置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代表管理部门起诉、应诉,监督教育内部各部门的法纪遵守情况等,以及法制研究、法制交流等工作。目前,随着“一市一公司”的设立,各市高速公路公司资产份额在各地市的经济总量比例显著提高,而且规模、员工数量等指标较大,设立法制机构的条件日臻成熟。

      作者单位: 漳州漳龙公司龙海征管所
      责任编辑: 陈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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