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费过程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最集中体现的是费源管理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而很多服务问题又是因为费源管理而引发的,因此,如何在征费实践中准确判定车型、正确缴费,提高业务技能、慧眼识假,是化解争议、遏制各种逃费行为的良方。本文拟对日常费源管理的疑难问题做一些探讨,目的在于抛砖引玉。 一.如何有效防范假免征水果车辆出现 2004年7月24日省政府颁布运输本省地产整车鲜果的车辆免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为了认真贯彻好省政府文件精神,有效打击假免征水果车辆,我们在水果车辆的稽查过程中主要查明两个问题。其一,是否整车运输;其二,是否属于本省地产鲜果。要做好这两项工作,其实难度都很大,需要做很多艰苦细致而又繁重的工作。 首先,对于是否整车运输的问题。在没有先进检测仪器的情况下,不可能对每辆车都进行卸货检查,只能依靠稽查人员、征费人员自身的经验,在查看车户提供的有关证据后对车厢进行随机检查,重点是检查车厢中间部位、侧门部位和靠近车头部位;或者结合车辆出口时过磅的总质量、水果比重、车厢容积、证明等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决定对车辆采取什么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根据分析的资料对个别车辆进行卸货检查,但这种方法还是以少用、慎用为好,非要采取这种措施时必须做好有关手续,防止被投诉或引起民事纠纷。 其次,对于是否本省地产的问题。 这个问题比是否整车的问题更复杂,经分析两年来查获的假水果免征车辆,大多还是以非本省地产为主,要想在这方面取得更大成效,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全面了解本省水果分布及成熟季节,做到烂熟于胸。这方面的资料省公司收费处已经于2005年11月下发各路段公司,所有稽查、征费人员务必学习好掌握好发挥好。第二,要全面了解全省行政区域位置及与之相接壤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名称,防止车户提供的水果产地证明与入口收费站完全背离的情况出现,这方面的假免征水果车辆的案例已经发生过。如今年5月一辆持华安的植物检疫单在漳浦入口,谎称运香蕉的车辆在闽浙征管所被查获。第三,对于从漳诏高速公路各收费站入口的水果车辆应作为检查重点,尤其是从漳浦入口的香蕉车辆,更是要每辆车仔细检查。第四,对运输水果要求免征的车辆要把握这样几个环节。⑴在车辆通过收费窗口时,征费员应告知车户必须是本省地产整车鲜果的车辆才能享受免征待遇,否则一经查获除按全程征费计征外还要按规定处罚,车户坚持认为是本省地产整车鲜果的,就要收下车户的证件、证明和植物检疫单,并在其背面记录该车入口站点、时间和车辆总质量,报监控后暂按免征车通行;⑵稽查人员或征费外勤人员要了解该车在本次入口前的通行记录,特别是入口站点、出口站点和出口时间。方法是可以要求车户出示前一出口站的电脑票证,也可以采用电话查询兄弟征管所,必要时还可以直接与省公司收费处、中控室联系;⑶详细分析该车辆出口后又入口的时间差,从中找出破绽,通过政策攻心促使车户自觉承认,做好询问笔录;⑷发现车辆逃费事实时,就要全面调查该车一定时期内在本所免征出口的资讯,尽量扩大战果。 其三,依法征费、文明征费是我们的宗旨。在稽查水果车辆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坚持原则文明稽查,又要灵活运用各种稽查手段和经验,收集相关证据,有力打击各种假冒免征水果车辆的违章行为。 二.一种厂牌型号、多种载质量的车型,如何准确征费 出现一种厂牌型号、多种载质量的车型,其实是大吨小标车辆泛滥后的真实缩影,其根源是汽车生产企业追逐经济利益和市场占有率最大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所致。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从2004年起国家八部委联合开展了治理超限整顿工作,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八部委的治超整顿工作部署,对严重失实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没有对原有车型进行恢复,只是对其参数进行调整,因此就出现“一种厂牌型号,多种载质量”的情况。为此,在实际征费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时,首先要充分运用《载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征费查询系统了解情况,在查询过程要注意《载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说明,即出现前后几批同一型号、不同载质量的车型,以最后一批公布的参数为准;其次在同一批中同一型号、不同载质量的要区别对待,即要核对行驶证上的总质量、载质量和整车整备质量三个参数与《载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哪一个相一致,以此确定计征吨位;第三,对通过第一、二种方法核对后认为实际车辆与行驶证注明的参数有明显区别的,可以通过审核行驶证的真伪或进行现场勘验(包括运用计重收费系统进行整备质量验证);第四,通过交警网上查询或稽征部门查询核实。 三.合法不合理的车型,如何判定计量吨位 在我们的征费实践中,合法不合理的车型比较多,最为明显的是有权机关颁布的对载货类汽车载重质量参数的限定与其后审批生产的车辆在载重质量上的核定不一致,后者明显降低了载质量,因而在征费实践中,就某一个车型若按先前颁布的文件进行征费,比按产品公告核定的车型进行征费就要高一个类别。而且两个文件都可以作为征费的直接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的缴费,是一个难题。按产品公告核定的车型进行缴费,感觉明显不合理,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2004年第31号公告——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的要求进行征费又怕争议。 基于依法征费的角度考虑,产品公告核定的车型更具有优先权。首先,《2004年第31号公告——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是一个广泛性的全行业指导意见,而产品公告核定的车型是在这个指导意见下批准出厂的具体产品型号,可以理解为普遍性下的特殊性;其次,从法律、法规、规章出台的时间上进行认定,在没有明确废除前者的情况下,后者的效力优先于前者,由此推理可知,产品公告核定的具体车型更具有效力性。第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都以产品公告核定的具体车型作为管理的约束对象。因此,在对这种合法不合理的车辆进行缴费时要灵活运用现有征费政策,不能采用简单地执行哪个规定或哪个文件而不执行另一规定或另一个文件的做法。 作者单位:福宁分公司 责任编辑:黄玲青 全文共3139字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