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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思考


发表时间:2006-12-22 16:05:57 作者:张熙敏 点击: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定从2006年开始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2006年1月5日,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提出:"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市场监管,认真治理不正当商业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商业贿赂"。2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和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定决心。工程建设领域属重点治理范围,交通部根据中央的部署,3月6日审议了《开展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3月17日召开了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一场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战役正在全国交通建设领域内展开。高速公路建设是交通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之一。笔者现就有关治理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谈几点自己的初浅看法。
    
    一、 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的三大原因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者的错误人生观、价值观是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根本原因。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崇尚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他们平时不注重思想品德的修养,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他们掌握管理权、审批权、分配权的时候,就把职业优势转化成个人和小团体谋私的条件,为牟私利竟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
  
    (二)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者有获取更多的创利的欲望。市场经济的灵魂就是竞争,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之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获取更多的创利机会,投入最小化产出最大化是他们的终极目标,说白了,就是花更少的钱赚更多的钱,他们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实施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很成熟阶段。随着高速公路建设事业的大发展,我国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项目业主等单位的买方市场。有众多的卖方供买方选择之时,卖方以各种商业贿赂手段获得项目、获得支持已成为可能。
   
    二、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明显的三大特点
  
    (一)目的明确化。经营者在暗中给予业主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挤竞争对手,在同行中取得竞争优势或摆脱竞争劣势,获取交易机会,从而使自己能承包到工程项目或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获取更多的利润。商业贿赂寻觅的对象是权力,你手中无权,人家决不会来攀亲论故。说穿了,商业贿赂行为就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
  
    (二)手段隐蔽化。经营者一般是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或其他利益,多是一对一单独完成,地点可以在办公室、家中、餐馆、娱乐场所等等,信息费、顾问费、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技术服务费、劳务费、加班费、辛苦费、甚至 “赞助”其单位给个人“消费”等等都可以是商业贿赂的“外衣”。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薄或账外账“小金库”支出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三)形式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形式有货币现金、购物卡、支票、存折、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佣金、回扣以及为对方单位的有关人员提供住房,经济担保,设立债权,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帮助出国,高消费招待,报销各种费用,陪钓鱼、消遣,甚至色情贿赂等等。
   
    三、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岗位人员、表现手段
  
    (一)高速公路建设领域中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环节:项目招投标、工程转包分包、工程设计变更、征地拆迁、设备材料采购、资金调拨使用、工程质量监督、公路经营权转让、工程计量支付等。
  
    (二)高速公路建设领域中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岗位人员:项目法人中的总经理、业主现场代表、计量支付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施工企业中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材料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及劳务合作队伍负责人(俗称包工头);监理单位的总监办总监、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中的驻地设计代表、变更设计负责人等。
  
    (三)高速公路建设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表现手段:项目招投标方面采取串通投标、围标、抢标、泄密等方式及买通评标专家、清标工作人员;工程转包分包方面采取搞假劳务合作、转卖分项工程或标段工程;工程设计变更方面采取较低价中标后通过变更增大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设备材料采购方面采取内定供应商,以劣充优,以次充好;征地拆迁方面采取提高赔偿等级,虚增赔偿或补偿数量;资金调拨方面采取故意拖延资金调拨时间;工程质量监督方面主要是偷工减料。
   
    四、治理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对策
  
    (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治本上下功夫。结合“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帮助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深刻认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危害性,从思想上、行动上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认真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增强全社会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道德观念,让拒绝商业贿赂的意识在头脑里扎根。
  
    (二)加快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根治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到位对各种权力起作用的法律法规。治理商业贿赂要靠教育、靠惩戒、更要靠法制。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零散条文中均包含有关惩处商业贿赂的规定,但现有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亟待完善。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把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从而使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的发展环境也得到净化。
  
    (三)建立健全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体系。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预防高速公路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规范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必须建立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体系。有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记录的、交通部或省交通厅书面通报违规不良记录的从业单位,将被限制进入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围标、抢标或以商业贿赂等手段谋取中标者,中标无效,并将取消其今后数年的投标资格。
  
    (四)建立健全诚信制度,构建信用评定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体系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必须加快构建高速公路建设履约信用评定体系管理制度,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企业进行动态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在项目招标中,信用等级将作为强制性条件予以明确,在动态考核中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被降级或发现有商业贿赂等影响企业信誉行为的,将被限制参加新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从业活动。要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增加失信成本,实现不同信用等级企业优胜劣汰,进而杜绝商业贿赂行为,逐步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起高速公路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高速公路建设市场。治理商业贿赂仅对企业发力是不够的,需要进一步理清行政权力与市场的界线,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严格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融资、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分包、项目变更、物资设备购销、质量监督、计量支付、项目审计、竣工验收、产权转让等决策程序和工作程序,努力压缩权钱交易的空间、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如:在工程设计变更上,实行由过去动态的工程设计变更转变为相对静态的工程设计变更,即该项目试行总价包干,除因深层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重大因素可实行部分变更外,其余部分都不进行变更,从而有效杜绝存在通过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问题。这样既能使业主集中精力抓质量管理,又能减少承包商利用工程变更而实施商业贿赂的机会。
 
    (六)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为了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特别要加强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重点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介机构费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检查发票的收款单位和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监督检查有无凭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有无红字发票冲账;监督检查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差额是否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财务资料和银行账户,严堵账外资金来源或“小金库”。在资金运作上,实行资金管理三方监督协议制,即由业主、承包商、开户银行三方签订相互监督制约的协议,承包商大额资金、尤其是现金的使用必须接受业主审批和银行监督,这样既可以化解工程资金风险,又能相对减少承包商取钱实施商业贿赂的可能性。
  
    (七)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和执纪执法机关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惩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反腐倡廉取信于民的重要措施,也是司法机关和执纪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高速公路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检察等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治理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要从快、从严予以惩处,除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外,还要配合使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大罚金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痛苦一阵子、幸福一辈子”。要让商业贿赂行为成为一种高成本、高风险、无收益的令人望而却步的行为,让其不敢为。同时,加强对典型案例的通报,真正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商业贿赂行为与公平竞争原则背道而驰,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毒化社会风气,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综合治理整顿,法德并举,坚决铲除商业贿赂存在的土壤。

      作者单位:三明市高速公路公司
      责任编辑:徐志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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