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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系统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7-6-25 10:35:12 点击:


    在3月22-23日召开的省公司二届三次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代表们审议通过了《福建省高速公路系统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普遍赞扬。这也充分体现了省公司党委、领导关心职工群众的身心健康,善于抓住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  ,并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该暂行办法近日将正式实施。


    为了搞好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单位(指省公司控股或参股单位,下同)职工补充医疗保障工作,建立起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速公路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医疗补助费的筹集能力相适应;
  (二)原则保证实行基本医保后,医疗保险水平不降低;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省公司及所属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
  医疗补助经费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和所提取的经营开发绩效奖中列支。对于支付医疗补助经费后剩余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用作职工因病困难补助、因公伤亡或意外伤害补助等项目支出。
  四、医疗补助的使用范围
  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补助主要用于:
  (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补助对职工住院期间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补助,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附表对应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起付标准以内及个人门诊困难补助:参照《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助金的安排意见》(闽劳社[2000]503号)规定,按下列标准商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可由各单位自行决定补助金支付办法。
  1、退休人员为600元/年;
  2、年龄45周岁及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为500元/年;
  3、年龄45周岁以下人员为300元/年。
  (三)职工因病困难补助、因公伤亡或意外伤害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单位视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全省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
  (四)省公司领导每年,省公司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正处级干部每二年,省公司所属单位副职领导、副处级干部、教授级高工、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每三年安排一次针对体检中发现的特定项目进行康复治疗,每次最高费用原则上按本人三年的医疗补助金提取额控制。康复治疗可根据身体状况和治疗要求,其治疗时间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不得突破规定的补助金控制额;期间未发生康复治疗费用的,不得以任何名目补助给个人。
  (五)体检。女职工和45岁以上男职工原则上1至2年安排一次,其他人员原则上2至3年安排一次。
  五、管理与监督
  (一)上述各项补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进行报销,且在年度内各项医疗补助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二)各单位根据工资总额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要专款专用,并由相关部门成员组成的职工福利组织管理。
  (三)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情况和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公司备案。
  (四)各单位根据医疗补助资金的情况,医疗补助标准可低于但不得高于省公司制定的标准。
  六、其它
  (一)任职年限为本省高速公路系统实际任职的工作年限。
  (二)省公司2001年11月25日制定的《福建省高速公路公司机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三)省定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暂行办法由省公司负责解释。
  

附表.
高速公路系统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补助比例对应表

任  职年限职  务 5年及以下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1年及以上
省公司领导 95%    
正处级、路段公司领导正职、教授级高工 90% 95%   
副处级、路段公司领导副职 80% 85% 90%  
正科级、高级职称 75% 80% 85%  
副科级、中级职称 70% 75% 80% 85% 
科级助理及相当职务、助级职称 65% 70% 75% 80% 
其他一般员工 60% 65% 70% 75% 80%
 
备注:
    1、任职年限是指在高速公路系统担任同一职务(职称)或相当职务(职称)的年限,一般员工为高速公路系统的服务年限,任职年限按虚年计算。
  2、获得省部级劳模荣誉称号的,按所担任职务对应比例提高5%;获得全国劳模荣誉称号的,按所担任职务对应比例提高10%,最高不超过100%。
  3、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对应的补助比例最低不低于75%。
  4、若按下一职级确定的补助比例高于现职务的,可按下一职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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