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的、综合性的治理工程,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综合治理,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一、前言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设施的持续完善,加快了道路运输的市场化进程,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道路运输市场形成了“压价-利润下降-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压价”的恶性循环,车辆超限超载违法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当前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就目前我省高速公路而言,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国家财产造成了巨额损失(主要体现在对高速公路路面、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隐性损坏上,从而缩短了高速公路大、中修的间隔年限,增加了养护成本,使得高速公路正常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二是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由于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普遍存在行驶速度较慢、操纵稳定性变差、制动性能降低等问题,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三是造成道路运输市场供需失衡、竞相压价、运价扭曲等现象,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的经济秩序;四是直接威胁着我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福建省高速公路治超工作情况 自2004年下半年开展治超工作以来,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闽浙、闽粤两个汾水关治超检测站的建设工作(闽赣治超检测站前期筹备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车辆、检测装备,24小时全天候开展治超工作,切实把住省际关口,同时,在其他路段实行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流动治超工作,初步形成了两头“阵地”,中间“流动”的高速公路反超限工作机制,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强化执法力度,实行集中整治,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高速公路治超工作相关数据见表一)。 2006年12月1日起,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福建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全省26个条件具备的重要入口处设置称重检测设备,构建治超执法监控网络,对进入路网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有效的监控和治理。 表一:2004-2006年福建省高速公路治超工作表 近三年来的治超工作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环境恶劣、治超难度加大,强行冲关、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现象时有发生,路政执法人员的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二是全天候和流动治理相结合的治超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成本高昂,容易引发人员疲劳,稍有放松,立即反弹,治理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三是单纯的行政手段难以消除短期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大量货车司机在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四是部门间的联合行动成效不佳,以交通部门为主的治超工作形单影只、力量薄弱。 三、计重收费后的治超工作
(一)计重收费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关系 1、计重收费与治超工作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行为 开展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计重收费则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 2、计重收费是利用经济杠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手段之一 计重收费是通过收费方式和费率标准的变化,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增加违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鼓励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3、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能单纯依靠计重收费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的治理工程,必须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综合治理,才能实现标本兼治,在计重收费实施过程中,要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同时开展,相互促进,既不能因为计重收费而弱化治超执法工作,也不能因为治超执法而忽视计重收费工作。 (二)特别说明:计重收费并非是默认超限运输合法化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社会上大量超限超载运输群体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取得治理实效,必须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和准备,避免大起大落,实现平稳推进。因此,计重收费不是默认超限运输合法化,而是重点治理少数恶意超限者,在取得阶段性成效后逐步降低治理标准,先给绝大多数超限运输群体一个调整运力结构和改变经营方式的机会,让他们有一个适应过程,并非是“默认超限运输合法化”。 河南省2003年9月初试行计重收费,到10月底的60天里,高速公路通行的货车中超限率达100%以上的恶意超限车辆由每天2000辆下降到每天1100辆,下降了45%。 安徽省于2004年10月10日起在全省收费公路网内实行计重收费,一年多后,超限率达100%以上的恶意超限车辆的比例由1.3%下降到0.2%,与此相反,正常装载和超限30%以内的车辆比例则由35%上升到78%。 江苏省在计重收费的初期,将治理重点圈定在超限率达100%以上的恶意超限车辆上,对超限率较小的车辆采取了分档收费的政策,并不是承认其超限是合法的。运行两个月后,超限率达100%以上的恶意超限车辆的比例从原来的3%下降到不足1%,但超限率达30%~50% 的比例却有所上升,随后,江苏省进行进一步测算,将恶意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调整为超限率达50%以上。 (三)其他省份的做法与成效 为了建立和完善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的长效机制,针对治超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全国多个省市在前期科学调研的前提下,逐步采用了计重收费的收费新模式。 江苏省的计重收费按实际车货总重收费,空车少收,重车多收,根据江苏的数据统计,有50%的货车司机因此受益。在不超限的前提下,保护守法运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增加他们的负担。为鼓励多轴大吨位运输车辆的发展,江苏省的收费费率向不超限的多轴大吨位车辆倾斜,费率随车货总重的增加逐渐降低。对超限车辆则加重收费,而且随着超限程度的增加,计重费率成倍提升。 实行计重收费后,由于对所有货车实行实时检测,无一漏检,因此,避免了超限超载运输司机或业主企图采用深夜通行,结队闯关,绕道通行等手法逃漏检查的侥幸心理。虽然超限运输是群体性的,但是受到重点制裁的恶意超限车辆毕竟是少数,所以在实施计重收费过程中,总体都很平稳。 江苏、安徽、山东等采取计重收费的省份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法,综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四个“明显”:一是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尤其是恶意超限超载现象被明显遏制;二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三是由于超限超载引起的公路养护维修成本明显降低;四是道路运输市场的公路货运价格明显回升。 (四)我省计重收费前后货运车辆超限情况对比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和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从2007年5月20日16时起,我省对在本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从近一个月的运行情况来看,全省高速公路超限货车比以前大幅度减少,6月1日至6月19日,超限30%以内的车辆日均1472辆次,超限30%以上的车辆日均151辆次,与实施前(5月1日至5月19日)日均超限30%以内3154辆次和超限30%以上1905辆次相比,分别下降了53.3%和92.1%(相关数据见表二)。说明计重收费的经济杆杠调节功能对超限运输车辆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超限运输车辆对路面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表二:计重收费前后货运车辆超限情况对比表 (五)启示与展望 1、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产生有深厚的社会根源和经济、体制原因,因此,治超工作必然是一项复杂、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只有通过多部门、多领域的协同配合,运用综合手段,才能标本兼治,其中,法律手段是基础,行政手段是重要保障,经济手段是有效杠杆,技术手段是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只有综合运用好多种手段进行长期的综合治理,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是关键,加强和规范车辆生产、改装及牌证管理,彻底解决“大吨小标”问题和非法改装车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超限超载运输。 2、计重收费是通过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增加违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运用经济杠杆,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鼓励守法运输。我国部分省市实施计重收费后,超限超载车辆比例大幅度降低,对超限超载特别是恶意超限超载现象起到了遏制作用。计重收费在减缓道路损坏速度,降低公路养护维修成本,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提高交通安全性,促进公路货运价格回归正常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可以作为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笔者认为,福建省实行计重收费后最终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局面目前尚难以下结论,因此,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同时继续坚持对超限车辆实行严厉打击,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上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标本兼治的目的。 3、计重收费和治超工作必须坚持“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累积治理”的原则,相辅相成、逐步推进。在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加收通行费的同时,应对恶意超限的运输车辆从行政手段上再予以处罚,取得阶段性成效后逐步将惩治重心下调,直到实现预期目标,这样,既保证了经济杠杆的作用,又保证了治超工作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福建省可以借鉴和利用江苏、安徽等省份的成功经验,通过“拿来主义”并结合自身实际寻求捷径,做好实行计重收费后的治超工作。 4、实行计重收费后,计重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成为了计重收费工作的关键技术性问题,直接关系到计重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省目前共有5家设备供应商,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然存在差异,从前期路政部门试用过程中的情况看,确实存在数据偏差严重、车辆分离错误等现象(其中部分原因是车辆通过时司机采取紧急制动、突然加速等人为因素所导致),因此,需要不断提高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为计重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笔者认为,针对设备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应要求设备供应商做到及时响应,及时处置,避免因设备原因影响我省计重收费工作和治超工作的正常开展。 责任编辑:郑 旭 全文共4949字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