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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具体办法


发表时间:2007-8-31 9:30:00 点击: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制定福建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的方案。

  (一)计重收费的收费范围

  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均实行计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二)计重收费的认定标准

  按照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的要求,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按照公路承载能力的标准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标准”)。

    1、车辆的轴载重量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标准认定。
  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轴载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计重收费的认定标准。

   (三)计重收费的收费标准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如下:
   1、正常装载车辆收费标准
  (1)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
  (2)正常装载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
  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
  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
  2、超限装载车辆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车货总重超过车辆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部分按照正常装载车辆的线性递减费率计收,超过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3、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公式
    正常装载的运输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
  N=Gi·K1M·L (当Gi≤10时)
  N=10ML+ K1M·(Gi -10)·L (当Gi>10时)
    超过认定标准的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
    N=Nw+(Gi-W)·ML (当Gi/W≤1.3时)
    Nw=10ML+K1M(W-10)×L
    N=1.3W·M·L+(Gi-1.3W)·(1.5+0.5K3)M·L
   (当1.3<Gi/W≤2.3时)
  N=1.3W·M·L+(1.5+0.5K4)W·M·L+(Gi-     2.3W)·K4·M·L
  (当Gi/W>2.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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