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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要求减收通行费


发表时间:2007-12-29 10:53:46 作者:徐梦 点击:

    拥堵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京津塘高速是否应该减收或免除车辆通行费?

  2006年5月13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它成为被告的原因是:京津塘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却仍然原价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这起诉讼缘起于北京律师庞标4月间的一段经历:因为京津塘高速公路上的拥堵,他耗时近两个小时才行驶完70公里的路程。
  原告庞标的诉讼请求是:华北高速向他返还当日所收车辆通行费的一半——25元。他说,他希望这是一起公益性诉讼。

  70公里花了近两小时

  庞标说,他将华北高速告上法庭,缘于一个月前的一次经历:他驾车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一段大约70公里的路程,竟花去了近两个小时。据庞标回忆,4月14日晚7时03分,他驾驶轿车从北京经由京津塘高速公路赶往天津,当时是从大羊坊入口领取了通行卡,入口处工作人员对车辆正常放行,并没有告知此时在距离大羊坊收费站17公里的路段已经出现了交通事故。

  “车通过收费站后,很快就被堵住了!”庞标说,大约只走了3公里路程后,车辆就寸步难行,被堵的车辆非常多,许多司机不得不走下车,在高速公路旁抽起烟来,还有人在聊天中抱怨这条高速公路经常堵车。

  庞标回忆,大约被堵了一个小时后,车流才勉强动起来,他于当晚8点40分左右才到达杨村出口,他粗略一计算:大约70公里的路程,走了1小时40分。

  “这种情况下,车辆通行费还能照收吗?”在出口处,他对收费员坚持收取车辆通行费25元的做法提出质疑,收费员的答复是:无论堵多长时间,都照常收费,不缴费不能通行。庞标缴付了25元车辆通行费,但他将车辆通行卡留下了,作为进入高速路时间的记录凭证。原告认为低速时应减收费。“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条件时,就应该减收或者免除车辆通行费。”庞标说。随后,庞标决定,以违约为由将京津塘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讨说法。

  4月29日,庞标带着诉状来到大兴人民法院红星法庭递交起诉状,该案得到受理。

  庞标在诉状中说,在收取车辆通行费问题上,他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处于平等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上发生了堵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使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的条件时,高速路公司就应当在入口处及时告知,并免除或减少收费。庞标还说,目前,高速路公司的通常做法是,无论车流量是多是少,无论车行速度是快是慢,无论单向通行还是双向通行,无论道路是在维修还是不在维修,只要车辆驶入高速路就需要缴费,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的条件,这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5月13日上午,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平如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董平如说,根据4月14日当天的电脑记录和电话录音,当晚7时10分,公司接到了交警方面反馈来的信息:出京17公里处有一辆大货车掉入了边沟,需要断路处理。接到电话后,华北高速联系北京交通台及在路边电子牌上进行了播报,而庞标是晚7时03分,也就是在得到断路通知前才进入收费口的,所以收费员不可能告知。

  “事实上,公司方面是无权决定断路,也无权在车辆拥堵情况下拒绝车辆进入高速路,交通管制属于交警部门管理范畴。”董平如说。对于“高速路不高速”是否应减免车辆通行费问题,董平如称:在我国法规上,并没有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他认为,高速公路收费属于公路收费范畴,只要是经过通行了就要收费,和是否高速公路本身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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